• 孙杭林 组织
  • 执业年限:15年
    北京-北京-海淀
   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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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杭林
组织

子女抚养权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 (一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; (二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; (三)已满八周岁的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; (四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。

2021-03-09 19:17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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